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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年收费要出示“身份证”

《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》出台
1998-11-12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据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“拉条绳、立根桩,全凭嘴一张”的各种不规范收费,就要“寿终正寝”了。因为从明年1月1日起,收费单位在收取钞票时必须出示国务院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《收费许可证》。

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、规范收费行为,国家计委、国家经贸委、财政部、监察部、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日前联合出台《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。这一办法明确规定,《收费许可证》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,各收费单位在收费过程中要亮证收费,自觉接受价格、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,领证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、财务独立核算、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;这一凭证由国务院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,并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。

据了解,《收费许可证》有效期为3年。对临时性、一次性收费也可核发临时收费许可证,但必须依照实施收费情况注明有效期限,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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